河北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2、鼓励外商、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和住宅,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
3、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包片开发,根据开发性质,予以比单项项目入区更优惠的政策。
凡进入沧州开发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采取依法征收,开发区将区财政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企业的办法。
⑴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区财政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100%的比例奖励,第3-5年按50%的比例奖励。
⑵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100%奖励,第3-5年按50%的比例奖励。五年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
⑶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50%的比例奖励,第3-5年按25%的比例奖励。
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30万、60万、100万元的,分别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20%、30%奖励。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⑴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扩大注册资本或投资于国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⑵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100%退还已缴纳税款。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建生产性项目免收费项:①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总造价的3)②造地费(10元/平方米)③土地管理费(征地费的8)④人防费(建筑占地面积10元/平方米)⑤城市建设配套费(30-35元/平方米)。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元/平方米)⑦地价评估费(1-4)⑧地质灾害评估费(起价8000元)。
对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先进技术产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生产性企业以及新办从事城市道路、热力、煤气、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宽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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