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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这三个村征地13亩开发用途为……

admin9个月前 (09-28)沧州产业信息59

  原标题:沧州这三个村征地13亩,开发用途为……

  关于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项目

  为满足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346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泊镇张边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头部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张边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一号地征收张边村集体土地0.2862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 一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张边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张边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张边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96.48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张边村村委会,由张边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张边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二号地项目

  为满足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二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346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开发区周庄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头部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二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周庄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二号地征收周庄村集体土地0.3710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 二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周庄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周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周庄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96.48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拨付给周庄村村委会,由周庄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周庄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三号地项目

  为满足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三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346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开发区齐庄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头部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三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齐庄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三号地征收齐庄村集体土地0.2133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 三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齐庄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齐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齐庄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96.48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拨付给齐庄村村委会,由齐庄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齐庄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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