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这一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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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沧州这一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泊头市大运河西—清真寺保护区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民生,改善泊头市大运河西—清真寺保护区蕞低洼区域居民生活环境,彻底解决当地居民反映强烈的雨季积水严重的现状,按照泊头市总体规划,在充分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计划对泊头市大运河西-清真寺保护区部分区域进行旧城区改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头部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泊头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泊头市鼓楼街道办事处
征收范围为:原运输二队菜园南墙头(清真寺北墙向西延长线号楼(原蓄电池厂)以南、妇幼保健院东墙头向南延长线以东、寺西街盖板沟以西区域内(不包括需保留区域)。
(一)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3处居住类标本房屋,对3处标本房屋国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预评估,预评估价格结果为: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泊宅国用(1991)字第2707150号、2707104号(一户),评估价值为87205元。
2.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泊宅国用(91)字第2707205号,评估价值为35510元。
3.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泊宅国用(1990)字第270072号,评估价值为45273元。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一)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依法取得有效证件或登记簿有记载的,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按合法房地产补偿。
(二)无证件和未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鼓楼街道办事处和清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和处理。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1)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本次改建地段范围内。
(2)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回迁房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与回迁房面积1:0.65的比例进行调换+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价值后按4000元/㎡计算所得调换回迁房面积。
(3) 根据被征收人应置换面积与回迁房面积相近的原则选取回迁房,如置换面积±20㎡超过两套或多套回迁房面积的,可选择两套或多套回迁房,但所选回迁房总面积应在置换面积±20㎡范围内。
(4)所选回迁房面积超过或少于置换面积的按4000元/㎡结算差价房款;回迁房位于顶楼的,所选回迁房面积超过或少于置换面积的,按3800元/㎡结算差价房款。
(5)在回迁房竣工交付前一周,组织进行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按照选房顺序号选房。
(6)被征收人须选择配套的储藏间,储藏间价格按照2800元/㎡(含公摊面积)计算。同时,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是否需要车位,并将选择意愿纳入征收协议,车位出租或出售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1.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5元计算,一次性结清。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3.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限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钥匙之日起共计30个月(按实际过渡期为准)。
根据入户调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愿,结合被征收改建地段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值较低的,给予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回迁房面积,经实际计算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与回迁房面积达不到1:0.8比例的,按1:0.8比例计算置换面积,以4000元/㎡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回迁房面积,经实际计算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与回迁房面积达不到1:0.8比例的,调换后住房的面积不少于按1:0.8比例计算的调换面积。在调换比例1:0.8之内的,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4000元/㎡结清差价。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合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泊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二)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或房屋认定,到场签字。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征收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方案由泊头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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