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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国土资新监罚字【2020】03号)

  2017年10月在顾官屯村南动工建厂房。占地面积2881.55平方米,占用顾官屯村集体土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地类型为以上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测图,询问笔录、

  我局已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对此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81.5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32.9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3324.8元;对非法占用的44.2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7.5元罚款,计774.4元;对非法占用的2304.3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2.5元罚款,计28803.9元;共计42903.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日履行以上处罚:1、将土地退还给顾官屯村集体经济组织;2、提交同意没收证明;3、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开具处罚票据,将罚款缴到沧州银行运河支行,账号:20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十五日内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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