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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工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产业项目开工建设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快高质量产业项目建设,促其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借鉴我市渤海新区、高新区等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自2018年以来,在我区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进行投资建设的高质量产业项目均可享受开工建设奖励。

  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48元标准奖励,分两次发放:

  (一)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完成基槽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审批局批准的规划设计面积数据为准,下同)每平方米74元标准进行第一次发放。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按每平方米74元标准进行第二次发放。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两次分别向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由住建局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二)投促局初审通过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定。

  (三)投促局根据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填制资金拨付审批表,由分管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签字后,向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由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制定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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