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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村民转让土地村委主任受贿50万

admin2年前 (2024-09-28)沧州产业信息171

  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帮助开发商说服村委会其他成员及相关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先后受贿50万元。板芙镇湖洲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刘凤韶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5万元。

  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帮助开发商说服村委会其他成员及相关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先后受贿50万元。板芙镇湖洲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刘凤韶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5万元。

  2010年底,余某某和江某合伙开发位于板芙镇湖洲村的“骏景豪园”房地产项目,但是有两栋高层住宅距后山山体仅5米,不符合验收条件。余某某说,为此他向时任湖洲村委会主任的刘凤韶提出以2.3万元/亩购买10-20亩林地进行改造,以拉开楼盘与山体的距离。刘凤韶回复说购买面积太少、价格太低,村民分不到钱不会同意,要买就买100亩。余某某考虑后同意以4.86万元/亩购买100亩林地。

  余某某说,在村委会答应出卖林地前,刘凤韶以要处理卖地引起的村民意见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其于2011年1月支付了20万元、2013年6月支付了30万元。购买林地事宜谈妥后,由于该块林地当时没有土地证,余某某又与以刘凤韶为代表的村委会签订协议:上述100亩山林由余某某进行绿化,如果以后村委进行出租或转让,余某某占收益的80%、村委会占20%。湖洲村委中多人证实,开始村民同意征地方案的不到三分之二,后来刘凤韶去做村民工作,同意这一方案的村民人数超过了三分之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凤韶身为村委会主任,帮余某某说服村委会其他成员及涉案地块村民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同时非法收受财物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刘凤韶还被控受贿罪。2009年,交通集团和板芙镇政府召开中山市南区中环路改建工程会议,当时谈到湖洲村民溪路有几处房产需要拆迁。2009年至2010年,该地方要拆迁的事已传开。在2011年5月27日,刘凤韶与梁某甲、邓某某、何某某等3人签订协议书,以257万元向这3人购买板芙镇湖洲村民溪路口的六层厂房(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按约定支付了款项。关于这257万元,余某某称是他支付的;刘凤韶开始说是自己向余某某借的,后来又说两人各出了一半。

  由于厂房没有办证,因此必须先进行确权,核心内容就是由该土地所在村集体出具证明证实这块土地权属。具体做法就是由业主通过村委会和生产队找相关的户代表开会,户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同意确认该土地的权属,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对该土地的权属没有异议,则蕞终由村委会盖章确认。正是考虑到办证的复杂,所以原来房屋的3名实际所有人转让了厂房。

  湖洲村民溪小组头部生产队队长梁某乙证实,当时刘凤韶找他称自己购买的该栋6层楼房没有土地证,将一张标明1087.6平方米的会议纪要交给他。后来梁某乙找到30户(本生产队共32户)人签名确认后,将表交还刘凤韶。之后,被告人刘凤韶与拆迁单位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7073670元和一块价值3001600元的土地。

  余某某称扣除257万元本金后,剩的钱两人平分,刘凤韶拿了37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凤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凤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结伙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凤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5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凤韶退出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追缴。

  中山市头部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余某某出资257万元购买涉案物业,刘凤韶作为湖洲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对涉案物业进行确权,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以此从余某某处获取的375万元为贿赂款,刘凤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未作认定,应当予以纠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显示,是刘凤韶与此前的业主何某某等人洽谈买卖事宜并签订协议,其后亦由刘凤韶对该物业进行出租及收取租金,及至因实施中山市中环路改建工程,需对该物业进行拆迁时,包括对该物业的产权确认及与中山市板芙镇政府洽谈拆迁、收取拆迁款项等事项均由刘凤韶进行,故原判据此认定刘凤韶系代表其本人与拆迁单位洽谈其名下物业的拆迁补偿问题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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