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1月18日,济宁市任城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3〕1号)批准征收任城区土地29.2001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地块1范围:任城区长沟镇327国道西侧、北二环路北侧、长新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沟镇南薛村、天宝寺村、南阳李村、王庙村。
地块2范围:任城区长沟镇327国道西侧、北二环路北侧、长新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沟镇南薛村、王庙村。
地块1位于长沟镇南薛村、天宝寺村、南阳李村、王庙村,总面积18.163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8.1630公顷,拟用于电厂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2位于长沟镇南薛村、王庙村,总面积11.037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1.0371公顷,拟用于电厂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任城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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