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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