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四项政策编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网
9月4日从市政府获悉,沧州市日前出台《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对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据悉,以上四个办法均明确了准入条件、核准程序及分配、管理方式,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廉租住房: 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 出现五种行为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E6X今日渤海
《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和管理。
《办法》明确了申请条件。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同时,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烈士遗属、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予以照顾。
《办法》中规定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几种情况。单身申请人(含离婚)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的;结婚不满三年,且夫妻双方岁数均不满30周岁的;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至申请之日离婚未满三年,且原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原有住房被征收,且征收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排序轮候制。以申请家庭的户籍年限、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成员结构等为依据进行排序。
《办法》指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市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对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即私自转租、转借、调换承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损毁、破坏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三类保障人群 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办法》规定,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在本市内,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住房不困难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予以核准。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住房保障部门依据认定结果审核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买五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限价商品房价格:一般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的10%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参照土地公开出让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一般应低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10%。
《办法》指出,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公开销售,房源信息应向社会公告。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限价商品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购买人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将住房转让,转让后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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