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南运河景观带市区示范段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即将签订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备受沧州市民关注的南运河景观带市区示范段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即将于近日开始签订,这就意味着,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市个公益性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即将完成,整个运河景观带的土地征收和改造建设有了可以借鉴的模板和经验。
那么,此次征收补偿具体方案如何?整个过程中有哪些举措程度地保障群众利益?记者进行了采访。
记者从运河区支持运河景观带建设指挥部了解到,经市、区政府组织论证,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南运河市区示范段整治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近日出炉,正式签约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奖励期限为前五天,将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据介绍,此次货币补偿计算方法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额+搬迁补偿费+奖励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附属物及装修补偿费+采暖期搬迁补助+其它。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根据规划,征收区域不建设回迁安置房,而实行异地安置。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在恒顺世纪中心、宏宇城、阳光国际、御河新城等区域预订了1000余套在建楼房,供被征收户选择。
征收中,除了对附属物进行补偿外,还将补偿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在采暖期实施搬迁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当年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及采暖剩余期限给予补助,协议签订时,采暖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补助,按2011年的标准20.5元/m2执行。对于住改商的住户,也将按照标准进行补偿。
同时,凡在奖励期限内(前五天)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的,将享受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认定为助拆建筑的,按建筑物(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的80%给予助拆补助,采暖期搬迁补助按全期补助,超过奖励期限的按剩余期限补助。
作为新政策下全市个公益性征收与补偿项目,首先是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过去拆迁改造的拆迁主体是企业,而现在政府成了征收主体。也就是说,过去的“政府被拆迁人企业”的三重关系,变成了现在的“政府被征收人”两重关系,指挥部成员也由过去的为企业服务变为了政府的征收工作人员,不仅对角色重新定位,而且创新工作方式,程度地保障了群众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早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前就由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了预评估,按照规定,预评估的房屋价格应结合当时房地产形势,类似市场价格。而春节过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价格有所下滑,征求意见结束后的正式评估价格原则上也应调整,但考虑到这个区域内的老百姓生活条件普遍较差,为确保群众获得利益,政府决定不再下调价格,依然执行预评估时的价格。
在对房屋及土地进行认定的过程中,该项目首次进行多部门联合认定,既要依法,还要尊重历史,更要与过去的拆迁改造项目相对接,确保了真正意义的公开、公平、公正。比如,运河西岸许多住户的房屋没有土地证,但这些房屋的确存在了几十年,如果不予补偿,老百姓的损失会很大,所以在认定时指挥部充分尊重历史,还是给予了补偿,深得群众认同。运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国胜告诉记者,在征收补偿中,他们还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得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把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印成小册子发放到居民手中,房屋调查登记结果也在本区域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每一个被征收户的房屋情况大伙都能看到;在被征收户中推选代表,在代表中又选出监督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评估公司,也由被征收户投票选出,杜绝任何暗箱操作。
由于南运河市区示范段房屋征收后,用于建设运河景观带,所以无法进行就地安置。为了让群众得到妥善的异地安置,项目指挥部积极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搜寻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由工作人员领着被征收人到实地进行查看、挑选,并通过多种途径压低团购房价,由政府出面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确保安置房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王国胜强调,本次房屋征收是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进行的个公益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利益,同时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被征收人在法律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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